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811号
原告:***,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告: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平明街********。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