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811号

原告:***,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告: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平明街********。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