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506执保1号
***、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8×××30内的存款37,000.00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在执保过程中,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存款978.27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保全,该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案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