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民终1042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精以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精以相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身份情况同上。
原审第三人:湖北华电武昌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临江大道526号。
法定代表人:方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下称中南电力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华电武昌热电有限公司(下称华电武昌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6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南电力设计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本案责任,或裁定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内的管道是公用管道,存在错误。公用管道是指城市、乡镇、工业厂矿生活区范用内,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公用管道》(GB/T38942-2020)的规定,热水用户不适用本规范,热水管道不属于公用管道。另外,本案供热管道的用户水温约为70℃,不属于压力管道中的公用管道。二、中南电力设计院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南电力设计院于2020年10月、11月、12月分别向小区居民以微信群发、短信以及在小区内张贴公告等形式通知将要进行试水,明确提出“试水、试压期间请各位业主家中一定要留人观察,如发现漏水问题及时与物业公司联系”。试水通知发布后,物业公司还在试水前多次上门,但均无人应答,因此,中南电力设计院已尽到合理的通知义务。另外,案涉房屋是私人财产,在未经**等人允许情况下,中南电力设计院不可能强行进入房屋观察室内暖气设施是否漏水。**、**表示一直未在案涉房屋内居住,表明其未对房屋内相关设施、下水道等进行维护,导致了设备损坏、下水道堵塞,进一步造成本案淹水事故和损失扩大,其应当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另外,结合本案事实,华电武昌公司也没有过错。三、一审法院判决由中南电力设计院与**、**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辩称:经辖区社区居委会、物业部门调查,**、**所有的702室房屋内洗手间地面处暖气配管、阀门等设备年久失修损坏造成水管漏水,且**、**将房屋改为胶囊房后长期无人清扫导致垃圾、杂物堵塞地漏造成积水无法排出,从而造成***、***房屋内财产等受损。**、**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辩辩称:案涉供热管道是公共管道,中南电力设计院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虽然**、**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本案责任,但两人错过了上诉机会。中南电力设计院的过错导致了本案事故的发生,该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维持原判。
华电武昌公司述称:中南电力设计院和华电武昌公司没有完成资产移交,华电武昌公司不是案涉管网的所有权人和维护义务人,不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请维持一审判决中对华电武昌公司的相关认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0202元(包括公估报告评估的损失34992元、住宿费4410元、误工费800元)、鉴定费15000元、公估费5950元,共计61152元,并由中南电力设计院、华电武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街××路××室××号××号××栋××**××室××室××号××号××栋××**××室××房屋分别系***、***和**、**从中南电力设计院取得的职工福利分房。
2018年4月19日,中南电力设计院(甲方)与武汉亘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三供一业”物业分离移交协议》约定:甲方于2019年1月1日前,将其位于武汉市的三片家属区住宅、家属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物业服务职能及相关物业服务用房使用权移交给乙方,乙方对甲方职工家属区维修改造竣工验收后的居民物业实行有偿服务。
2019年7月15日,中南电力设计院(甲方)与华电武昌公司(乙方)签订《中南电力设计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暖分离移交协议》,协议约定:移交范围为甲方三片职工家属区共29栋住宅楼,其中4栋高层建筑末端管网采取垂直并联型式,其余建筑末端管网均为垂直串联型式;权责分界点并联用户为入户计量表(含)前由乙方负责,表后由住户负责,串联用户为**立管至户内采暖设施前30cm处;甲方负责建设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含一级管网、二级换热站、改造的二级管网、入户计量、入户控制设备、供热系统电控设备)在两个采暖季内的维护及质保;甲方要求庭院内二次管网仅做部分改造,维持原1-4栋立管并联形式、其他楼栋立管串联形式不变;未改造的设备、二次管网、立管等设备3年内的运行维护费,在2019年10月15日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费用共计20万元;甲方会同乙方依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资产移交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含旧资产评估、旧资产清单及账面价值),费用由甲方承担;评估结果经甲乙双方认可后移交;对于未改造部分的供热设备、设施由甲方在2019年11月1日前完成设备性能检测试验,确保该部分设施、设备满足供热安全、经济性要求;检测完成后将生活区供暖的管理职能移交给乙方,自2019年采暖季起,由乙方负责甲方生活区的采暖运行、维护、维修、收费、用热咨询受理等工作。协议还在第七条双方责任中约定“甲方责任(七)首个供热季前完成所用未用热用户的户内断管工作(串联系统)”。
2004年6月17日,**(乙方)与中南电力设计院(甲方)签订《协议》,约定:乙方因工作调动离开中南电力设计院,并要求保留其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分配的住房;由于未达到25年的服务年限,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未达到服务年限补偿金,并愿意按甲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乙方所分配的住房已购标准价,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补偿金15408元;在乙方自公证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交足补偿金后,甲方同意乙方购买其在中南电力设计院的住房,并按甲方在职职工相同的政策为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上述协议于同日经武汉市武昌区公证处公证。
2020年12月7日,中南电力设计院在职工家属院业主微信群发送了《生活区暖气管网试水通知》,表示:为了尽快给家属区供上暖气,院二区2020年12月7日(星期一)下午14:00对14栋、30栋、31栋采暖系统进行供暖试验;试压期间请各位业主家中一定要留人观察,如发现漏水问题请与中南院物业公司联系;正在装修的业主请将暖气片安装到原位,以免试压时发生淹水事故。
2020年12月7日下午4时许,因**、**30栋7层2号房屋卫生间内暖气立管地面处破裂,暖气管内流出的水漫出其卫生间,至***、***30栋6层2号房屋内天花板顶部处发生漏水,***、***室内部分财产受损。
2021年1月6日至4月26日,华电武昌公司分别向中南电力设计院发出三份工作联系函,要求中南电力设计院对一、二级管网进行耐压试验,并将移交工程现场进行调研后的整改意见告知中南电力设计院,表示希望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为工程顺利移交创造条件。
2021年3月8日,***、***因与**、**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而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2021年5月17日,***、***申请对30栋6层2号房屋天花板顶部处出现漏水原因进行鉴定。2021年6月24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字[2021]第3号《建设工程质量司法意见书》,该司法意见书中漏水原因鉴定结果内容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民主路668-30-2-602室漏水的原因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民主路668-30-2-702室卫生间暖气水管锈蚀、破损导致漏水。此次漏水原因的鉴定费用为15000**由***、***垫付。
2021年5月17日,***、***申请30栋6层2号房屋天花板顶部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6月3日浙江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安信公估(2021)**SF01003号公估报告。公估结论: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民主路668-30-2-602室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包括误工费和住宿费),确认合计金额34992元。此次漏水财产损失的鉴定费用为5950**由***、***垫付。
2021年10月21日,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武昌热电分公司与中南电力设计院召开《中南院供暖协调会》,会议备忘录载明:1、2021年中南电力设计院供暖工作参照2020年供暖方案执行。主要责任如下:武昌公司:制定供暖收费方案,安排在中南电力设计院家属区现场收费2天。负责一次管网运维工作。提供二次管网及二级站运维方案,指导供热季运维工作。负责未用热用户断管稽查工作。中南电力设计院:完成供热季前设备消缺工作。负责宣传、行政引导串联用户缴费工作。按照武昌公司要求负责二次管网运维,串联用户开通开阀工作,户内维修工作。负责未用热用户断管。2、按照双方协议,施工单位应负责两个供热季运维工作,建议中南电力设计院明确外包专业队伍完成2021年供暖季运维工作。3、供暖期间,由于二次管网及户内管道漏水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物权方中南电力设计院承担。4、中南电力设计院必须承担支付未断管未缴费用户的热费费用。
2021年10月27日,中南电力设计院发出《关于中南电力设计院供暖协调会备忘录的回函》,载明:“我院于2021年10月21日已收到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武昌热电分公司发出的‘中南电力设计院供暖协调会备忘录’,经过商议,拟同意备忘录中的纪要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采暖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及中南电力设计院、华电武昌公司对**、**房屋内卫生间暖气管破裂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及中南电力设计院、华电武昌公司均认为自己对破裂管道没有维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在本案中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街××路××室××号××号××栋××**××室××房屋系中南电力设计院通过房改分配给**、**的福利分房。虽该房屋因其特殊原因至今未将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名下,但**、**通过缴纳购房款和与中南电力设计院签订《协议》的方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且**、**也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应对房屋内的暖气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既便于自己生活,也避免对邻里造成困扰。虽本案中破裂的是通往楼下的串联垂直管道,但造成***、***财产受损系因水漫出卫生间后从**、**其他房间漏至***、***家中,**、**没有及时发现和及时处置也使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辩称中南电力设计院对暖气的试水试压未完全尽到通知义务,没有事实依据,且中南电力设计院提交了在业主微信群中发送暖气试压试水通知的证据,故对**、**的该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中南电力设计院在本案中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供暖设施设备原系中南电力设计院为单位职工提供的福利,并一直由该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2019年7月15日,中南电力设计院(甲方)与华电武昌公司(乙方)签订《中南电力设计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暖分离移交协议》,约定将生活区供暖管网进行部分改造并检测完成后将供暖管理职能移交给华电武昌公司,且双方应另行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并在协议中还约定“甲方责任(七)首个供热季前完成所有未用热用户的户内断管工作(串联系统)”,而本案的**、**即为串联系统中的未用热用户。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南电力设计院表示已将供暖移交华电武昌公司,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在**、**房屋内管道破裂前未按《中南电力设计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暖分离移交协议》约定完成**、**户内断管工作,故中南电力设计院仍应对生活区内的供暖管网履行管理维护义务,对经过**、**房屋内的公共管道破裂给***、***造成的财产损失与**、**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华电武昌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华电武昌公司、中南电力设计院签订《中南电力设计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暖分离移交协议》约定“权责分界点并联用户为入户计量表(含)前由乙方负责,表后由住户负责,串联用户为**立管至户内采暖设施前30cm处”,本案管道破裂发生在**、**室内,且中南电力设计院未将供暖管网移交,故华电武昌公司对***、***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关于本案破裂管道串联的其他住户是否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破裂的管道为***、***、**、**所住**一侧7户业主共同使用,但每户对该管道处于别户家中的管道并无维护义务,且本案损失的发生并不是其他业主对供暖设施的不当使用所致,故其他用户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由于***、***、**、**及中南电力设计院对《公估报告》确定的***、***财产损失金额及鉴定费用无异议,一审法院据此确定。
***、***诉请判令**、**及中南电力设计院赔偿住宿费4410元、误工费800元,由于***、***未提交证据证明误工费实际发生,未提供证据证明住宿费发生的必要性,且(2021)鄂0106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中未支持***、***的该项诉请,***、***未对此提出上诉,视为服判,故一审法院对***、***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7496元;二、中南电力设计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7496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4元,评估鉴定费20950元,合计23334元,由**、**负担11667元,由中南电力设计院负担11667元。
二审中,中南电力设计院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各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事实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院二审针对中南电力设计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审理。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中南电力设计院应否承担本案责任。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是中南电力设计院于上世纪为职工提供的福利房,房屋中所建供暖管道一直由中南电力设计院进行管理和维护,现无证据证明中南电力设计院向职工“房改”出售房屋时包含了房屋中的供暖管道等财产,故案涉房屋中的供暖管道应为中南电力设计院所有。
中南电力设计院于2019年7月15日与华电武昌公司签订供暖分离移交协议,于2020年11月12日与华电武昌公司就当年度供暖工作召开协调会,于2021年10月21日与华电武昌公司召开供暖协调会,于2021年10月27日向华电武昌公司发出关于供暖协调会备忘录的回函;其间,华电武昌公司于2021年1月6日至4月26日期间向中南电力设计院公司发出三份工作联系函,要求中南电力设计院对一、二级管网进行耐压试验,并将移交工程现场进行调研后的整改意见告知中南电力设计院,希望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为工程顺利移交创造条件。本案供暖管道破裂漏水事件发生在上述期间内的2020年12月7日。中南电力设计院认为其早已向华电武昌公司移交了案涉供暖管道,华电武昌公司在二审中明确表示并未移交完成,本院根据上述双方签订协议、召开协调会等过程,认定在本案漏水事件发生时,中南电力设计院与华电武昌公司之间关于案涉供暖管道的移交工作并未完成,中南电力设计院对案涉供暖管道仍享有所有权并负有相应的管理和维护义务。此时,在移交双方之间,因案涉供暖管道本身以及维护方面所产生相关争议的责任,仍应由中南电力设计院承担,而不应由华电武昌公司承担。
现**、**所有的702号房屋内供暖管道锈蚀破裂,造成楼下***、***所有的602号房屋内财物受损等。中南电力设计院是专业的设计院,应当能够预见到其所有的案涉供暖管道在使用20多年后有可能出现锈蚀等情况,但其并未采取亲自或委托他人上门查勘等直观方式进行管理、维护,其虽以微信群、短信、纸质版等方式通知该栋房屋的使用人进行观察,但案涉702号房屋内无人居住,无法确定性地认定中南电力设计院向**、**送达了试水通知,表明中南电力设计院在管理、维护方面确实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令该设计院在本案中承担部分责任,处理并无不当。事实上,案涉供暖管道属于中南电力设计院、华电武昌公司之间供暖分离移交协议中的串联系统,案涉702号房屋无人使用,如中南电力设计院依该协议及时完成了户内断管工作,也可能本案事故不会发生。
本案事故系因7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与房屋内供暖管道的所有人中南电力设计院,均未尽到各自所有的管理、维护义务而形成的,该两方在本案事故中并无意思联络,应当按份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中南电力设计院应当与**、**在本案中承担共同责任,该观点确实有误,但一审法院判决内容实质上是要求中南电力设计院、**和**承担按份责任,该处理并无不当。中南电力设计院上诉认为一审法院错误判决其承担共同责任,该理由与一审判决结果不符。
综上,中南电力设计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40元,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申 斌
审 判 员 万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