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602民初8384号
原告:甘肃新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团结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凉州区古城镇上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古城镇上河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系该村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系该村监委会主任。
原告甘肃新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华泰工程公司)与被告凉州区古城镇上河村民委员会(简称上河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华泰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被告上河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华泰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上河村委会支付新华泰工程公司工程款20500元及利息4500。事实及理由:徐某于2015年4月20日开始在上河村修建石河桥一座,于5月10日完工,6月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在徐某索要工程款的过程中,上河村委会提出村上的资金由古城镇政府管理,按照镇政府要求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才能支付工程款,于是徐某就挂靠新华泰工程公司的资质和上河村委会补签了施工合同。后上河村委会分几次给徐某给付部分工程款,剩余20500元工程款未付,经徐某多次索要,上河村委会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上河村委会辩称,徐某以新华泰工程公司名义和上河村委会签订修桥合同并修桥的事情属实。时间为2015年,施工内容为修建一座桥和约60米的U型渠,垫了一些路基。2015年6月完工,工程是否正式验收也不清楚。U型渠到2015年底就有一部分开裂漏水,村委会雇人进行了几次修复。漏水导致桥上的路基塌陷,现在已经成为危桥。要求徐某把桥修好,村委会就把剩余的工程款全部支付,或者村委会维修后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4月20日,新华泰工程公司和上河村委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新华泰工程公司承建上河村五组石河桥修建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及所需机械设备;工期为2015年4月22日至5月15日;工程总预算价为131250元,于开工后一周内支付60%,剩余40%在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由徐某代表新华泰工程公司进行石河桥修建,工程于2015年6月完工并交付使用。2015年底,上河村各组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石河桥运行半年多无质量问题,同意支付工程款。上河村委会也召开两委会进行了讨论,于2016年1月18日形成石河桥自验报告,确定徐某修建的石河桥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经过半年多试运行无质量问题,经过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同意支付工程款。上河村委会以先由徐某给村委会出具借条,再由村委会确定后报送至古城镇经管站,再由古城镇经管站从其管理的村资金中支付给徐某工程款的方式给徐某支付了工程款117500元。新华泰工程公司也于2016年1月15日给上河村委会开具了131250元的税务发票。2018年2月,由上河村委会时任文书赵仓给徐某书写了工程款清单,写明尚欠徐某工程款18000元。后上河村委会将施工合同、村民会议记录及自验报告、赵仓给徐某书写的工程款清单等资料报送给了古城镇经管站。后经徐某多次向上河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上河村委会均以村委会资金由镇政府管理、石河桥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拒绝支付,遂形成诉讼。审理中,本院经现场查看,石河桥上的路面存在一些裂缝和轻微的塌陷等问题,但仍在正常使用。庭审中,徐某当庭表示愿意由上河村委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维修费5000元,给付其工程款13000元。
本院认为,上河村委会与新华泰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新华泰工程公司已履行了石河桥修建义务并经上河村委会于2016年1月验收合格,现上河村在使用石河桥达五年之久但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18000元的行为明显违约。现石河桥上路面虽存在一些裂缝等问题,但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不明确,且石河桥仍在正常使用,故上河村委会应承担给付工程款18000元之责。新华泰工程公司当庭表示愿意由上河村委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维修费5000元的行为,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凉州区古城镇上河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甘肃新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凉州区古城镇上河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
审判员 何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宁俊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