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4民初2637号
原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市东华镇北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崔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城关镇南环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军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凌凯,男,1967年9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
原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凌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08元,减半收取15604元,由原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马宝林
审 判 员  李治杰
人民陪审员  强文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娟娟
书 记 员  徐翊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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