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碧云天英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青民二(商)清(预)字第4号

申请人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碧云天英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收到申请人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书称:2005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上海碧云天英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下简称“碧云天英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5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万元,但碧云天英公司至今尚欠368万元未付。2012年4月,碧云天英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工商年检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向本院申请对碧云天英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碧云天英公司已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碧云天英公司至今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作为债权人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隆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碧云天英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员***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