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

丹阳市云阳镇任乾电力工程施工队、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民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巨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八滩镇红卫街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丹阳市云阳镇任乾电力工程施工队,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云阳小区15号。 经营者:***,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云阳小区15号。 上诉人滨海巨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丹阳市云阳镇任乾电力工程施工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2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滨海巨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滨海巨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滨海巨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新 审判员郑日知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