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

上海名福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财保9号

申请人上海名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006号6幢345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740632-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太原仲裁委员会受理上海名福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上海名福贸易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账户资金907303.31元。太原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我院。同时,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承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7303.3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