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恒环保重工有限公司

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中恒环保重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执1459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剑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桂松,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东方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国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意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葛明。
被执行人:葛文洋。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方管桩有限公司、葛明、葛文洋、***、江苏国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恒环保重工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82执1459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明义
人民陪审员  顾桂红
人民陪审员  陈 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