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5执21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锐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同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男,1958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江苏东方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恒环保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女,1960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象*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锐中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同一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东方管桩有限公司、江苏中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恒环保重工有限公司、***、**、***、***、**、象*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苏0925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盐城锐中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78610.08元,并承担借款本金16000000元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按年利率5.655%计算的利息,承担借款本金17000000元的2017年6月12日按年利率5.655%计算的利息,承担借款本金17000000元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按年利率5.655%加收50%计算的利息,承担借款本金14578610.08元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5.655%加收5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江苏东方管桩有限公司、江苏中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恒环保重工有限公司、***、**、***、***、**、象*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盐城同一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本金14578610.08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后,于2019年3月27日对其进行了限高并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其他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于2019年3月27日对其进行了限高并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925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