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良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静宁县良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826民初1819号
原告:静宁县良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范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新疆昌吉市吉木萨尔县。
原告静宁县良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静宁县良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静宁县良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静宁县良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静宁县良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