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良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静宁县良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路桥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826民初2013号
原告:静宁县良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静宁县城关镇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祁小娟,任经理。
被告:甘肃路桥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工林路817号。
原告静宁县良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路桥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静宁县良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静宁县良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静宁县良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静宁县良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