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1民初327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太阳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三区。
法定代表人:安立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小飞,系甘肃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玛曲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玛扣路。
法定代表人:袁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蔡金,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洪。
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玛曲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蔡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需进一步核对账目为由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回对玛曲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蔡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45元,减半收取13372.5元,由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秉相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田万娜
书 记 员 董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