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23民初4098号
原告:***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宽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太阳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三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腾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腾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管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腾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腾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