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3民初506号
原告:平川区长征东路三好文体店。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原告平川区长征东路三好文体店与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平川区长征东路三好文体店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川区长征东路三好文体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川区长征东路三好文体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平川区长征东路三好文体店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