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1民初1906号
原告: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073558398H。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创铭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CHL4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3层23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创铭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