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5728号 原告:***,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