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承德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03民初255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承钢东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6983477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海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承德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