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与承德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女,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承德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贾城满,董事长。
原审上诉人***与原审被上诉人承德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承民终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芳
审判员郑久敬
代理审判员曹禹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