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滦区滦河镇。

法定代表人:贾城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市双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巍,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双桥区。

上诉人**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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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81.69元,减半收取12140.84元,由上诉人**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亚秋

审 判 员 孙琳丽

审 判 员 钱丽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明喆

书 记 员 李云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