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辖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区云南软件园产业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谢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溪三和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住所: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6号时代广场6-4号。
法定代表人:师怡冰。
上诉人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2民初9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在玉溪市红塔区,合同履行地和被上诉人的注册地都在玉溪市红塔区,被上诉人的所有履行行为全部在玉溪市的行政辖区范围内,对涉及合同履行事宜的案件审理,由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也较为便利和适宜。请求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2民初9865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玉溪三和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开发区云南软件园产业楼六楼,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华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代 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