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顺平县水利局钻井队、广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2民初560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振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平县水利局钻井队。

法定代表人:焦丙申,该队队长。

住所地:保定市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郭志广,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张运增,该局局长。

住所地: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高文乔,男,生于1976年1月15日,在广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住广平县。

被告:河北天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占堂,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付英,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淑婧,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顺平县水利局钻井队、广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天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善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苏海波

书 记 员 申 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