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丽嘉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8民初187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河北丽嘉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平路东三教新村A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天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高蓬镇钮店村>
法定代表人:宁占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丽嘉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北丽嘉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董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