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天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2民初4258号
原告:***,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边叶、***,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宁占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负责人:*占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天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37元,减半收取402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