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卫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卫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7民初1220号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1号7幢1-1302。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98217002(2-8)。
法定代表人:李志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联委,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领取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兵恩,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领取法律文书。
被告:河南卫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现营业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74号(XX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学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宜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卫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被告河南卫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电子送达后主动向原告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故原告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了工程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卫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卫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洛阳天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静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