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91民初29号
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大厦6层。
负责人:***
被申请人:德州尚坤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兆光商贸城东区10号楼1层502号。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号:BZPP201737010805000066。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与德州尚坤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4万元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NO.BZPP201737010805000066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