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尚坤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91民初2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尚坤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兆光商贸城东区10号楼1层502号。
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大厦6层。
负责人:***。
德州尚坤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8)鲁1491民初2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德州尚坤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德州尚坤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诉德州尚坤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德州尚坤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