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伟华。
被执行人: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晓波。
被执行人: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高云。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02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账户存款(收入)384453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联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