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宁城县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313号
申请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汉口路。
法定代表人:顾伟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雨璐,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城县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温泉街道。
法定代表人:彭铭。
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东建筑设计公司)与被告宁城县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华东建筑设计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宁城县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0723.85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3500723.85元的保单保函为华东建筑设计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东建筑设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城县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0723.8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柯 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梦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