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23054号
申请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A座。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影,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华。
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60,2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60,2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邹招法
书 记 员  邹招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