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催2号
申请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汉口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分院员工。
申请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遗失付款人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现代大厦支行,号码为XXXXXXXXXXXX0993,出票金额为17,000元的银行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并于同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1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