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103民初1588号 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汉口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中企万派中心9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诉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560000元(***项目),并承担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起诉之日979天,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548240元。以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规划设计合同》,合同编号为:H1812Aa24-492号。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于2020年2月24日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但是,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的设计费。综上,请求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设计费,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称:1、原告诉请的设计费56万元为合同总价金额的10%,根据规划合同约定满足第七期,也就是最后一次的付款条件为“***详细规划设计报批稿,经规划审核通过后5日内”,应该规划方案并未通过,故不具备付款条件。因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规委会会议纪要第七项载明,针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原则,同意该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会议要求第二条写明,目前上报的***详细规划方案须优化主体建筑外立面设计,需要注意的是原则性通过的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合同约定的***详细规划并非同一个概念。2、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设计费收费为估算价格,双方约定最终按照***详细规划通过后,批准总建筑面积乘以单价,在最后一次付费前结算。比如说如上所述,现阶段***详细规划方案并未审定通过,合同具体价款为多少并未确定,原告起诉的付款金额也无法确定其合理性。3、因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被告并不存在违约事实,故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额过高,明显不合理。4、对于诉请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合同并无约定,实践中请法庭按照诉讼费交纳管理办法,依法裁定。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1、规划设计合同;2、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3、律师函;4、工作联系函。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因无证据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3,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4,无送达记录,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证据欲证明目的,本院待后综合评判。 经被告申请,本院向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核实涉昆明市盘龙区青云办事处***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否已提交***规划方案审查及是否已审查通过问题。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予回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0日,原告华东公司(乙方、设计人)与被告**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规划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概念规划和***详细规划设计。设计费综合单价为10元每平方米。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为:1、概念规划设计文件,自甲方提供完整的设计任务书且本合同生效并收到第一次付费后10日内;2、***详细规划设计文件,概念规划经甲方书面确认后40日内。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560万元,由于本项目目前建筑面积为暂定,最终设计费按***详细规划通过后的批准总建筑面积乘以第二条设计费综合单价在最后一次付费前结算。第一次付费10%(预付款),56万元,付款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第二次付费10%,56万元,付费时间为提交概念规划设计后五日内;第三次付款10%,56万元,付费时间为概念规划设计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五日内;第四次付款20%,112万元,付费时间为提交***详细规划设计后五日内;第五次付费20%,112万元,付费时间为***详细规划设计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五日内;第六次付费20%,112万元,付费时间为提交***详细规划设计报批稿后五日内;第七次付费10%,56万元,***详细规划设计报批稿经规划审查通过后五日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021年11月,原告华东公司向**公司邮寄律师函,载明:华东公司已完成了昆明市盘龙区青云办事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概念性规划设计和***详细规划设计。2020年2月24日,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已同意该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华东公司已完成合同全部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向华东公司支付第七次进度款56万元。请**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付款义务,向华东公司支付设计费56万元。 原告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支出保全保险费1108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华东公司主张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故被告应向其支付剩余10%合同价款56万元。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按设计面积按实结算。虽原告提出已向被告发送设计稿,内容中已有明确面积,但并无双方对于最终面积进行结算确认的证据,故原告主张的合同总价款并未明确。其次,合同约定剩余10%款项应在规划审批通过后支付,原告虽表示相关政府部门已通过,但未提交证据,其提交的会议纪要复印件中亦载明“***城中村改造项目下一步待土地供应后再行研究项目***详细规划方案,目前上报的项目***详细规划方案需优化主体建筑外立面设计”,其中并无***详细规划设计已经审查通过的内容。据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10%合同款并不符合约定条件,对原告主张支付56万元及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费用,因本院未支持其主张付款的诉请,故对该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 煜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