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崔成根、濮阳市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4698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濮阳市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