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鄢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1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杨书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飞,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翔,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鄢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鄢陵县开发区朝阳路路北。
负责人:崔保民,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亚菲,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鄢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飞、胡颖翔,被上诉人鄢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黎亚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连红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毫歌
书记员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