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5643号之一
原告:山东青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李陈庄工业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尚秀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杨书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飞,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婷,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襄阳襄投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76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伟康、谢天,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青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襄阳襄投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
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2年2月22日向原告山东青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山东青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补交案件受理费9600元。原告山东青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上述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青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
审 判 长 孙同江
人民陪审员 朱春红
人民陪审员 赵娟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