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8213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CR44XH。
法定代表人:周承豪。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66879T。
法定代表人:杨书平。
被告: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赤峰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28457XD。
法定代表人:汤塑宁。
被告:夏建喜,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被告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夏建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夏建喜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夏建喜已将赔偿金额支付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年海萌
书 记 员  年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