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8213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CR44XH。
法定代表人:周承豪。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66879T。
法定代表人:杨书平。
被告: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赤峰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28457XD。
法定代表人:汤塑宁。
被告:夏建喜,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被告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夏建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夏建喜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夏建喜已将赔偿金额支付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年海萌
书 记 员  年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