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终4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尚观,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玲,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急宏,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艳,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茂,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尚昆,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上述七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义,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七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银垚,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学方,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成龙,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上述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英明,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园路倾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3923693。
法定代表人:喻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维义,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陶尚观、陶玲、陶急宏、陶艳、陶茂、陶尚昆因与被上诉人吴学方、常成龙、贵州顺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陶尚观、陶玲、陶急宏、陶艳、陶茂、陶尚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世军
审 判 员 徐 洪
审 判 员 刘光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园园
书 记 员 谢贤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