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珍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华珍建设有限公司、博山区博山镇石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4民初549号
申请人:山东华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博山镇郭庄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064388606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博山区博山镇石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博山镇石泉村。
法定代表人:韦福常,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华珍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山区博山镇石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华珍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博山区博山镇石泉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35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珍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博山区博山镇石泉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35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博山区博山镇石泉村村民委员会价值135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藏匿、抵押、质押、出租等。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巍
人民陪审员孙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九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