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954号
原告:韩小蕾,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告:山东华珍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刘军,男,成年,汉族,住高青县。
原告韩小蕾与被告山东华珍建设有限公司、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韩小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小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立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凯月
书 记 员 于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