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1925号之二
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博山镇郭庄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0643886067。
法定代表人:韦宇峰,总经理。
被告: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张家庄村中心街鼓浪屿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46553090D。
法定代表人:林柏院,董事长。
第三人: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博山镇郭庄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0352X。
法定代表人:杨玉发。
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第三人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第三人的送达地址,原告所诉博山郭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海亮
陪 审 员 王 猛
陪 审 员 苏 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邴会德
书 记 员 荆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