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1925号
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博山镇郭庄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0643886067。
法定代表人:韦宇峰,总经理。
被告: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张家庄村中心街鼓浪屿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46553090D。
法定代表人:林柏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 巍
人民陪审员 王 猛
人民陪审员 苏 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邴会德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