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3054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博山镇郭庄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06438860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468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25468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计算,从2023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计算,从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4日原告承揽了位于淄博市××的土方开挖与清运工程,因发包******恒置业有限公司要求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所以原告借用被告资质,以被告公司名义与发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后由原告方全额出资自行组织人员施工,现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2022年5月1日原告作为被告的代表与发包方进行了结算,发包方已经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被告,所有工程款共计99468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给付剩余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理由如下: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被告支付的是工程款,在与被告的电话沟通中,被告认可双方存在工程款纠纷,同时主张涉案工程并非原告**全部施工,还涉及其他施工人,且工程款已支付其他施工人,该案下一步审理中可能需要追加其他施工人为当事人,可能需要进行鉴定、审计,以查明原告的施工范围及工程款数额,甚至可能需要追加发包人*****恒置业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综上,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淄博市**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淄博市**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