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123号
原告:吉安县森鑫脚手架租赁部,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1L71724383W。
经营者:文玉良,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
被告:江西万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和气路西侧新桥农民安置房**地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53805699。
法定代表人:梁仁昆。
原告吉安县森鑫脚手架租赁部与被告江西万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以与被告江西万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万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县森鑫脚手架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江西万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吉安县森鑫脚手架租赁部承担。
审判员 郭艳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