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执恢3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万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53805699,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和气路西侧新桥农民安置房**地块**楼**。
法定代表人:梁仁昆,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睿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087112899E,住所地吉安,住所地吉安市吉安县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毛光华,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万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睿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毛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赣0821民初26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54754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70138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睿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安县北侧、凤凰一路东侧工业用地土地一宗及附属建筑物,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正与艾洛益(杭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洽谈并购事宜,并有望在近期取得实质性进展,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修文
审判员 彭 忠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