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聚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隆源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天津市聚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2528号之三
原告:天津隆源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负责人:胡成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福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聚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彦松,经理。
原告天津隆源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聚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隆源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隆源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德阔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