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515号
申请人:德信东源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碧勍,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聚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蓟县下仓镇后屯村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刘玉洁。
申请人德信东源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事项: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84465.21元。申请人德信东源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484465.21元,该《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德信东源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聚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84465.2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豫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