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聚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信东源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聚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5405号 原告:德信东源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B座310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碧勍,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市聚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蓟县下仓镇后屯村西5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信东源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聚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德信东源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信东源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