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707号
原告:德信东源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B座310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碧勍,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聚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蓟县下仓镇后屯村西5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信东源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聚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德信东源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德信东源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东源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明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