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仁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霍邱县潘集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2民初5821号

原告:***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淮岗乡临淮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059718578C(1-1)。

法定代表人:田开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义平,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3MB0N44872G。

法定代表人:周仁峰,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义登,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系***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领,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平

人民陪审员  姜玉

人民陪审员  陈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