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2民初5821号
原告:***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淮岗乡临淮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059718578C(1-1)。
法定代表人:田开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义平,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3MB0N44872G。
法定代表人:周仁峰,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义登,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系***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领,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平
人民陪审员 姜玉
人民陪审员 陈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