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

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11民初2513号
原告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福利
书记员  徐梦宇